湖南省体育舞蹈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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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体舞协字[2008]3号
湖南省体育舞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体育舞蹈协会,英文译名HUNAN DANCESPORT ASSOCIATION(缩写HNDSA)。
第二条 湖南体育舞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省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是湖南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发展体育运动,提高全民身体素质为根本宗旨,组织和团结全省体育舞蹈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实施全面健身计划,普及全省的体育舞蹈运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增进与全国的体育舞蹈组织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南省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 研究制定体育舞蹈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开展群众性体育舞蹈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舞蹈运动技术水平;
(二) 审定、修改体育舞蹈竞赛规则、裁判法,研究制定全省竞赛计划和规程,并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 负责组织全省性体育舞蹈竞赛及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并协助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等级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的评定工作;指导各会员单位体育舞蹈运动的普及和提高;
(四) 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体育舞蹈竞赛器材、服装、舞鞋、饰物等进行技术指导和审定;
(五) 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六) 参加或承办全国性体育舞蹈竞赛、培训、考核工作,开展省际交往和技术交流;
(七) 组织选派省内高水平体育舞蹈选手参加国际和国内比赛活动;
(八) 负责全省体育舞蹈运动员注册以及教练、运动员的省际间和国际间交流管理工作;
(九) 按照湖南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和国家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和决议,组织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国性或全省性体育舞蹈各类比赛、培训班、表演等活动;
(十) 负责组织和协调体育舞蹈理论、科研、运动技术等专题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体育舞蹈运动的科学化;
(十一) 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本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团体会员主要包括:市、州体育舞蹈协会;各行业体协的体育舞蹈组织;厂矿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舞蹈俱乐部;高校体育舞蹈院系;中等专业学校;具有一定规模的教学与训练条件的体育舞蹈俱乐部、培训中心;其他热心支持、资助体育舞蹈事业的单位和组织等;
(二) 凡承认本会章程、思想作风正派、关心体育舞蹈运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会员需经常性的开展体育舞蹈运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及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及会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组织与推动本地区、本行业体育舞蹈运动的开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主产生。继续设立名誉主席,由会员代表大会聘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法定代表、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议;
(二) 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