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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时间:2016-01-22 06:26:15来源:本站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湘办发〔2014〕7号
(2014年2月14日)
 
  为创新社会治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完善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提高社会组织建设质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促进我省社会和谐,群众安居乐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2.基本原则。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求为出发点,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科学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做到依法监督、规范运行、发挥作用。
  3.总体目标。加快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力争到2020年,建立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全省社会组织总量达到4万个以上,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5个以上(其中长株潭地区达到每万人7个以上),初步形成发展有序、门类齐全、层次多样、覆盖广泛、服务有效的发展格局,实现全省社会组织数量稳步增长,质量显著提升,作用明显发挥,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承接者、党的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和社会道德的自觉践行者。
  二、改革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
  4.实行直接登记管理制度。除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湘代表机构等外,其他各类社会组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行直接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行 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5.下放登记审批权限。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登记基金会和异地商会。允许民办非企业单位以某一服务品牌在其活动区域内形成连锁服务。社会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内设机构根据其章程、业务范围和会员主体自行设立。
  6.降低登记准入门槛。除法律法规规定有注册资金量要求的,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结合实际,适当放宽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资金量和会员最低要求量。特别是对于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比照现行规定和要求适当降低登记门槛。
  7.引入竞争机制。探索一业多会,对行业性、专业性、自然科学学术性的社会团体,突破“一业一会”限制,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同一行业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适度竞争,优胜劣汰。
  8.简化登记审批程序。取消社会团体的筹备批复阶段,将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和正式成立合并为直接申请成立登记,并将资料完备、条件成熟的社会团体申请审批时限由原来的60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既可以申请登记,也可以备案,增强社区自治服务功能。
  9.实行政社分开。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分类推进各类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问题。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有关规定。政府部门应尊重社会组织的法人主体地位,依法保护社会组织的财产权和合法收入,不得干预社会组织的人事、资产、财务等内部事务。
  三、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
  10.建立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制度。按照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将政府部门不应行使和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按照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牵头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明确转移职能的部门、事项及方式。各级财政部门牵头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主体、承接对象和条件、购买形式、操作流程、支付方式和职责分工等,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各级民政部门牵头编制社会组织目录,明确具备资质条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
  11.加大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力度。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落实公益性、福利性社会组织的税收减免政策。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省级政府税政权限内的税收政策依法实行倾斜。社会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认定每半年办理一次。逐步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支持、资助和奖励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纳入政府产业扶持和社会事业发展扶持政策范围。各地各部门可采取政府投资或利用现有场所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初创时期社会组织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完善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等扶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
  12.推进社会组织参政议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与社会组织的联系沟通,建立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在制定政策、实施重大决策等过程中,要注重广泛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社会组织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增加全省各级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会中社会组织代表、委员的比例,探索在政协设立“社会组织”界别,科学确定适当的委员名额比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
  13.优化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科学合理确定社会组织的执行机构规模和表决方式。
  14.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促进社会组织人才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和年轻化。制定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培训规划,建立社会组织人才培训长效机制,提高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工作水平。支持社会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资格考试或考评,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鼓励社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重视解决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事宜。
  15.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和党群工作。健全社会组织党建管理体制,依托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党工委,推进在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建立党委(党总支)的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网络。探索建立结合业务抓党建的“双培”工作机制,将社会组织中的骨干培养成中共党员,将社会组织中的中共党员培养成社会组织骨干。坚持“应建必建、应派必派”原则,抓好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工作,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加强社会组织党建规范化建设,探索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作用发挥方式,建设服务型社会组织党组织。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党组织建设带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建设。
  五、健全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
  16.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宏观指导,依法履行登记备案、年度检查、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等职能,指导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和等级评估,为社会组织提供党建指导和人才、外事服务,年度检查要注意听取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的工作评价,并作为年度检查结论的重要依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商务、经信及工商联、经协办等行业主管单位要制定完善社会组织在本行业的活动指南和管理服务规范,通过转移职能、项目委托、资金扶持、购买服务、发布信息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金融、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社会组织与其相关专项事务的管理服务。
  17.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等制度,对社会组织出现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和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等情形之一的,应先按规定完成清算,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根据社会组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撤销登记条件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依规撤销登记。
  18.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评估工作机制,坚持先建后评、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注重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到2016年,全面完成全省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等级评估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等级评估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受评对象收取。
  19.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搭建面向公众的社会组织公共信息披露平台,完善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会员监督社会组织的渠道,促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
  六、强化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保障
  20.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切实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要按照相对独立、统一协调、力量匹配的要求,根据工作任务、社会组织数量等因素,加强登记管理机关建设,提高登记管理队伍素质,改进服务工作,提升管理效能。
  21.建立责任考核制度。将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建设绩效考核内容,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并接受社会监督。
  22.加强政策过渡期间的管理。直接登记类社会组织的原业务主管部门,要本着积极推进、稳步过渡的原则,继续履行业务主管职责,确保到2015年底前,完成新老体制的衔接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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