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体育舞蹈协会常务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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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体育舞蹈协会
湘体舞协字[2003]1号
常务委员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委员会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委员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委员公告。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席委托副主席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可以提议召开常务委员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